消费税的征税范围
一、生产应税消费品
1.生产应税消费品时,纳税人在销售时纳税
2.自产自用的,用于连续的不纳税;用于其他方面的,移送时纳税
3.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和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,按规定征收
二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
1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,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
2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受托方为单位的,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;受托方为个人的,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
3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可以按规定抵扣
4.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,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价价格出售的,不再缴纳消费税;若高于,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,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
三、进口应税消费品
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税,在报关进口时缴纳;为减少征税成本,可以在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
四、零售应税消费品
1.商业零售金银首饰
(1)自1995年1月1日起,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
(2)自2002年1月1日起,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、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税
(3)自2003年5月1日起,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
2.视同零售业,在零售环节纳税
(1)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
(2)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、赞助、集资、广告样品、职工福利、奖励等
(3)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,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
3.零售超豪华小汽车
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基础上,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
五、批发销售卷烟
1.自2005年5月10日起,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%提高至11%,并按0.005元/支加征从量税
2.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的烟草企业的,不缴纳消费税
3.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,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
4.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,应当分别核算,未分别核算的,按照全部销售额、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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